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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金祥律师,1971年10月出生,毕业于河北大学法学系,学士学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号:11309201010997674 曹金祥律师理论功底深厚,实践经验丰富,具有良好的人脉关系,熟悉刑事、民事、金... 详细>>
律师姓名:曹金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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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13092010109976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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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购毒品要坐牢吗?根据代购毒品行为的认定,符合刑法规定的罪行,都要坐牢。代购毒品行为分很多种情况,譬如替吸毒的人代购毒品提供吸毒场所;代购毒品的托购者有没有责任;代购毒品换毒品吸毒以及代购毒品收取酬劳的等等,下面由小编在本文整理介绍代购毒品的刑事责任知识。
(一)代购毒品提供吸毒场所
代购毒品没有收取酬劳,单纯提供吸毒场所的,触犯刑法规定的容留他人吸毒罪,根据刑法第354条的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二)代购毒品的托购者有没有责任
根据《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行为人为吸毒者代购毒品,在运输过程中被查获,没有证据证明托购者、代购者是为了实施贩卖其他犯罪,毒品数量达到较大以上的,对托购者、代购者以运输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三)为代购毒品提供中介服务的
行为人为他人代购仅用于吸食的毒品,在交通食宿等必要开销之外收取介绍劳务费或者以贩卖为目的收取部分毒品作为酬劳的,应视为从中牟利,属于变相加价贩卖毒品,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
(四)代购物流毒品的刑事责任
根据《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购毒者接收贩毒者通过物流寄托方式交付的罪品,没有证据证明是为了实施贩卖毒品等其他犯罪,毒品数量达到《刑法》第348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一般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处罚。
(五)运输毒品的共同犯罪怎么认定
根据《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两人以上共同运输毒品的,应当从是否明知他人带有毒品,有无共同运输毒品的意思联络,有无实施配合、掩护等情节,认定运输毒品的共同犯罪。
(六)毒品成品、半成品的废液、废料的数量怎么认定
应当全部认定为制造毒品的数量。对于无法再加工出成品、半成品的废液、废料则不应计入制造毒品的数量。对此可以听取鉴定的意见,并结合被告人对制毒的供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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