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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金祥律师 曹金祥律师,1971年10月出生,毕业于河北大学法学系,学士学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号:11309201010997674 曹金祥律师理论功底深厚,实践经验丰富,具有良好的人脉关系,熟悉刑事、民事、金...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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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

什么是证据能力,证据能力与证明力有何区别

  证据能力是指在刑事审判中证据是否具有用来证明事实的资格,只有具有证据能力的材料才可以在证据调查阶段提出来进行调查。那么,具体什么是证据能力,证据能力与证明力有何区别?本文整理了相关的资料,请大家阅读。

  什么是证据能力

  证据能力是指能否在审判中用来证明控辩双方所主张的、并且必须由审判人员加以判断的事实,也就是有无充当证据的资格,在英美证据法上,又称为证据的可采性。

  明确证据能力的意义在于:

  (1)没有证据能力的材料,不得在法庭审理的证据调查阶段提出来进行调查,不仅控辩双方不能请求进行调查,法官也不得依职权主动进行调查;

  (2)控方或辩方对于相对方请求在法庭上调查的某一材料的证据能力存有异议的,原则上应当在法庭审理以前申请排除,由法官作出是否排除的决定;

  (3)经过法庭调查后判明没有证据能力的证据,法庭应当依职权或者应当事人的异议声明予以排除;

  (4)审判人员不得把没有证据能为的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如有违反,因此受到损害的一方可以上诉。

  二、证据能力与证明力有何区别

  证据能力是从形式上解决证据资格问题,证明力则是从实质上解决证据有无价值以及有多大价值的问题。有证据能力的证据不一定有证明力,如被告人的口供虽然出于本人的自愿,但却是虚假的;而没有证据能力的证据可能具有证明力,如运用刑讯的方法获得的真实口供。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必须既有证据能力,又有证明力。审判人员在审查判断证据时,应当先审查证据有无证据能力,然后再对确认有证据能力的证据的证明力进行判断,对于没有证据能力的证据,不必考虑其有无证明力。在英美法系陪审团参加的审判程序中,关于证据能力的问题,由职业法官裁定;证明力则由陪审团本着理性和经验自由判断。在大陆法系及我国的参审制下,证据能力与证明力都由法官与陪审员共同审查判断。

  以上就是关于什么是证据能力,以及证据能力与证明力有何区别的介绍。从上文可知,证据能力也就是证据的资格,有证据能力的材料才可以用来证明控辩双方所主张的事实。希望本文内容对大家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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