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13653272058

律师介绍

曹金祥律师 曹金祥律师,1971年10月出生,毕业于河北大学法学系,学士学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号:11309201010997674 曹金祥律师理论功底深厚,实践经验丰富,具有良好的人脉关系,熟悉刑事、民事、金...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曹金祥律师

手机号码:13653272058

邮箱地址:778973012@qq.com

执业证号:11309201010997674

执业律所:河北浮阳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沧州市光荣路10号

毒品犯罪

如何对执行缓刑的罪犯数罪并罚

  被判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执行完毕前又犯新罪的,会被法院撤销缓刑,进行数罪并罚。那么,法院如何对执行缓刑的罪犯数罪并罚?缓刑考验期的计算方法是什么?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请大家阅读。

  一、如何对执行缓刑的罪犯数罪并罚

  根据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缓刑是一种特殊的行刑制度,是对犯罪分子判处一定的刑罚而附条件地不执行。由于原判刑罚尚未实际执行,因此,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或者发现漏罪的,不属于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过程中又犯新罪或者发现漏罪的情形,不适用刑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的规定。

  根据刑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需要说明的是,先行羁押的期间不同于已经执行的刑期,将先行羁押的期间折抵刑期也不同于刑法第七十条规定的“先并后减。”

  二、缓刑考验期的计算方法

  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不能少于二个月。根据刑法第42条的规定,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不能超过1年。即使犯罪分子被判处一个月的拘役,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也不能少于2个月;如果实行数罪并罚,犯罪分子被判处1年的拘役,缓刑的考验期限最高也只能在1年以下、2个月以上的范围内确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1年。决定缓刑考验期限,应当根据犯罪分子犯罪的情节,悔罪的表现以及判处的刑期,在考验期限的幅度内决定犯罪分子的考验期限。

  缓刑考验期限,应当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谓判决确定之日,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它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没有提出上诉、抗诉的一审判决的法定上诉、抗诉期满的第2天;另一种是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确定之日。判决前先行羁押的日期不予折抵缓刑考验期限。因为羁押期限能折抵刑期,而缓刑考验却不是刑期。

  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一审宣判后,已无须再予关押。如果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前,犯罪分子仍然在押,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先作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改为监视居住或取保候审,并通知有关的公安机关,待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再依法由公安机关将犯罪分子交其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考察。

  对于缓刑的考验期,根据原判刑罚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同时,缓刑考验期的期限是从判决确定之日计算的,且要是之前进行过羁押的话,羁押也是不能折抵现在的缓刑考验期。

  以上就是小编分享的如何对执行缓刑的罪犯数罪并罚的内容,以及缓刑考验期的计算方法。综上所述,数罪并罚要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前实施新罪,才能算数罪。如果刑罚执行完毕后发现新罪的,按新罪进行处罚。希望本文内容对大家有帮助。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联系方式:13653272058

联系地址:沧州市光荣路10号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

Copyright © 2019 www.0317xingshi.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添加微信×

扫一扫添加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