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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金祥律师 曹金祥律师,1971年10月出生,毕业于河北大学法学系,学士学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号:11309201010997674 曹金祥律师理论功底深厚,实践经验丰富,具有良好的人脉关系,熟悉刑事、民事、金...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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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

管制的刑期怎么计算

  在我国,管制刑罚不像徒刑一样剥夺罪犯的人身自由,而是限制罪犯一定的人身自由,这种刑罚方式适用于犯罪较轻的犯罪,可以不用关押,但又必须限制罪犯的人身自由。那么,管制的刑期怎么计算?管制的特点是什么?本文整理了相关的资料,请大家阅读。

  一、管制的刑期怎么计算

  管制其实就是一种限制该犯罪当事人的人身自由的一种刑事处罚,一般管制的期限最短的时间不会低于3个月,最长的时间不会超过2年;如果该犯罪的当事人同时犯下了多种罪行,最高的管制时间也不可以超过3年。

  这个期限就是说明了管制是一种相对较轻的刑事处罚,但是对于犯罪的当事人的必要的惩罚还是必须的不可或缺的。管制这种刑事处罚的刑期的最高期限虽然是要比拘役的最高期限时间长一点,但其实管制只是对于该犯罪的当事人的人身自由进行限制,而拘役是该犯罪的当事人的人身自由进行剥夺。因此从惩罚的性质上讲,管制相对于拘役来说是一种相对较轻的刑罚。

  管制的刑期,一般是从该犯罪当事人从法院的判决被执行那一天开始算起的;在法院的判决执行之前会先将犯罪当事人先进行羁押,一般羁押的1日可以抵扣后的刑期里面的2天。羁押的1日可以抵扣后的刑期里面的2天,是因为在法院对这个案件判决和执行之前的一个先行羁押的行为其实从法律上面是属于剥夺了该当事人的人身自由的,而管制只是对于该犯罪的当事人的人身自由进行限制。

  与此同时,如果犯罪当事人要离开现在所居住的城市或者是农村进行外出,如果这次外出时被法院所许可的,那么这次外出的时间,也可以被计入执行期,但没有经过法律许可的外出是不可以计入执行期的。该犯罪当事人被扣除的执行期,应该由当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在相关的法律文书上面进行注明,并且盖上公章,通知这个犯罪当事人本人,同时通过书面的形式上报给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其他的相关的机关。

  二、管制特点是什么

  从本质上来讲,管制是一种限制自由的刑罚,其比剥夺自由的刑罚种类要轻得多。其特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 只限制自由而不剥夺人身自由。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判决管制的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仍留在原工作单位或原居住地工作和生活,

  2、 被判决管制的犯罪分子要接受公安机关管束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并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3、 管制的判决归人民法院,管制的执行归公安机关。其他任何机关和个人不得行使判决权和执行权。

  从上述特点我们可以看出,管制从裁决到执行都有严格的法律程序,体现了轻刑轻判的刑事政策以及对法院严格依法判决的要求。

  本文主要介绍了管制的刑期怎么计算,以及管制有哪些特点的内容,从上文可知,从该犯罪当事人从法院的判决被执行那一天开始算起,管制的羁押1日可折抵2日刑期。希望本文内容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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