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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金祥律师 曹金祥律师,1971年10月出生,毕业于河北大学法学系,学士学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号:11309201010997674 曹金祥律师理论功底深厚,实践经验丰富,具有良好的人脉关系,熟悉刑事、民事、金...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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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曹金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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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

如何应对刑事审判中存在的问题?

  刑事审判工作历来是法院审理中的一个重点和难点,也是法院审理案件的一个关键点,因为刑事案件的审理不仅关系到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能否得到切实的保护,也关系到公民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保护和实现,正义能否得到实现。那么,如何应对刑事审判中存在的问题?

  一、刑事审判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审理案件的任务更加艰巨、严重。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和进步,刑事案件的数量也呈现大幅增长,审理工作也变得日益繁重,作为基层法院审理刑事案件的任务随之变得更加艰巨。

  故意伤害、强奸等危害公民人身健康的案件多发,抢劫等一些严重危害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案件频繁,盗窃等危害公民财产安全的案件多发,非法采矿等破坏国家、集体财产安全的案件在整个刑事案件中占有极大比重。

  (二)人民群众对刑事审判提出新要求、新期待。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进步,人民群众的文化素质有了普遍的提升,民主法治不断健全,群众的法律素养有了进一步的提高以及人权保障观念的进一步深入人心,人民群众对刑事司法公正的关注程度和要求也愈来愈高。不仅要求准确及时惩罚犯罪,维护安全稳定,还期待充分有效的保护人权。不仅要求充分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还期待充分有效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不仅要求依法审判刑事案件,还期待切实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稳定和谐;不仅要求公开定罪量刑的结果,还期待审理过程和裁判理由公开透明,参与和监督审判全过程;不仅要求案件审判正当合法、还期待裁判合情合理,符合社会不断进步的正义观念。

  当前的刑事案件中对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尚有严重的不足,有人认为被告人犯罪无论对其采取怎样的措施都不过分,实践中刑讯逼供的现象还时有发生,侦察机关为了获得被告人的口供,不惜采用刑讯逼供的手段,严重侵犯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被害人犯罪是应受到法律的惩罚,但是这种惩罚必须要经过合法公正的审理,必须有严格的程序限制,司法机关必须要按照程序的要求对被告人定罪量刑。

  (三)刑事审判中还存在不少影响司法公正的问题。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认识把握不够一致,有的案件未能充分体现政策,导致宽严失当,量刑畸轻畸重;对轻微犯罪、未成年犯罪等不能依法充分使用非监禁刑,影响矫治效果。被告人获得律师辩护的比率偏低,证人出庭率低;审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超过法定期限的现象时有发生;附带民事赔偿标准不一致,被告人赔偿能力普遍不足,判决自动履行率低,赔偿不能执行到位,影响被害人合法权益的实现;依法判处的财产刑难以执行,损害司法权威。

  (四)刑事证据规则制度不完善,证人出庭率低。由于证据制度不完善,证据规则体系没有建立,因此在庭审时,对合法证据与非法证据的采纳问题以及证据的证据资格以及证明力问题我国刑事相关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证据规则制度还存在相当大的缺陷和漏洞,不利于法庭正确采纳证据,查明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定罪量刑。

  二、刑事审判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指导思想存在偏差,对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理解把握不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要求以具体条文的立法精神背景为基础,参考当时的社会治安状况,根据具体案件的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在适用刑法时,做到当严则严,该宽则宽,宽严相济,罚当其罪。当前刑事审判工作中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还面临一些问题。首先是重刑主义思想在一定范围内影响案件的审理。其次是办案人员对刑罚功能的认识不够全面,刑罚的功能主要体现在惩罚、预防以及指引方面,但有的办案人员只看重刑罚的惩罚功能,没有认识到刑罚的局限性。再次是办案人员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把握不够准确。四是刑罚执行的配套措施不够完善。五是社会公众的认识和舆论导向还缺乏正确的引导。特别是表现在对“严打”方针存在片面性、模糊型和非理性的认识,片面夸大了“严打”的作用,对宽严尺度把握不准,不能在刑事审判中正正确适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二)、刑事审判制度本身尚有不足,影响刑事审判公正的因素仍然存在,司法没有真正独立,刑事审判制度有待进一步改进。虽然近年我国的刑事审判制度进行了不断的改革完善,但是仍然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本身制约了基层法院刑事审判的质量。由于司法活动中存在诸多利益冲突,形成影响刑事审判程序公正的障碍性因素。

  首先,审判独立没有得到真正实现;审判独立是程序公正的重要前提,只有审判独立得到了实现,才能使审判程序公正具有了可能性。在我国的司法实践活动中,法院在办案过程中要受到来自法院外部的干预,这些干预使得审判程序的公正难以得到实现。在我国法院的人事编制权、财政权都受制于各级人民政府,这为行政非法干预刑事审判提供了条件。此外权力机关也滥用权力干预刑事审判,使得法院无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正是因为面临着来自法院外部的种种干预,要实现真正的审判独立也就变得愈加困难。

  其次,控辩双方地位不能真正平等。我国刑事诉讼法虽然赋予了被告人广泛的诉讼权利,但是真正的与控方相比的时候,则根本达不到控辩双方平等的度。根据我国宪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但是在刑事诉讼中,人民检察院又是公诉机关,负责公诉案件的出庭公诉。这就使得人民检察院指派出庭支持公诉的公诉人身兼二职,既要出庭支持公诉,同时还要进行法律监督。这就使得公诉方的地位与被告方的地位明显的区别开,公诉方完全处于一种优胜的地位。

  再次,庭审中未能严格贯彻直接言词原则。直接言词原则是法庭进行质证的基本方法和要求,它对于查明证据的真实性,确保审判程序公正有着重要意义。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律虽然是这样规定的,但是在实际的司法活动中却是另外一回事。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刑事诉讼案件证人多数是不出庭作证的,鉴定人也不出庭接受控辩双方的质证。证人、鉴定人未出庭,控辩双方根本无法对其进行询问,对证据进行质证。而任何未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是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的。实践中用未经过当庭讯问和质证的证据作为定罪量刑的根据处理案件,是不符合程序公正原则的,难以确保刑事审判程序的公正。

  三、基层人民法院存在的问题的对策探讨

  (一)提高刑事审判质量,严把“五关”;一是严把证据关。以庭审为中心,认真审核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审慎认定案件事实,对存在争议或疑点的证据,认真仔细地进行核实调查,绝不草率认定。二是严把程序关。无论案件大小、案情难易、程序简繁,均严格依照法定程序操作,以程序公正保证实体公正。三对重大疑难案件案件,坚持定期召开刑事法官专业会议和审委会制度。四是严把案卷质量评查关。坚持普查和个案重点检查相结合,认真填写案件质量评查表,建立案件质量评定通报制度,对案件审判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及时组织讨论研究,认真予以纠正。五是严把审判质量关。定期组织刑事审判业务学习,交流审判心得,共同研究探讨难点问题,积极鼓励审判人员开展学术研究

  (二)依法审判,把握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确保案件审理质量。依法审判,不仅要依实体法来办案,同时还要依照程序法来办案,不仅要从实体上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同时还要从程序上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只有从程序上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才能确保整个案件的公正,实现正义,保障每一个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加大宣传,注重效果;强化责任,确保公正;写好文书,加强说理;提高司法的公正性和判决的公信力。

  (四)提高律师对被告人的辩护率,保证被告人享有充分的辩护权;提高证人出庭率,依法加强对刑事证据的审查力度;保证定案量刑的依据正确无误,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

  (五)完善刑事证据制度,提高刑事案件证人出庭率,建立科学的证据规则体系,保障刑事案件审理的顺利进行。

  四、结语

  基层法院刑事审判存在的问题的存在不是一朝一夕就形成的,基层法院刑事案件审理中的问题与当下的经济社会发展有着密切关系,基层法院刑事审判中存在的问题不仅是一个司法问题,也是一个社会问题,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也不是一触而就的,必须要循序渐进,把握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加强对当下刑事司法问题的研究,逐渐消除基层法院刑事审判中存在的问题,保障我国刑事审判的健康运行,维护刑事诉讼当事人的权利,有力促进我国刑事司法的健康发展。同时还要注重发展,只有发展才能解决问题。只有经济不断发展进步,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城乡协调,社会和谐,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当下基层法院刑事审判中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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