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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金祥律师 曹金祥律师,1971年10月出生,毕业于河北大学法学系,学士学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号:11309201010997674 曹金祥律师理论功底深厚,实践经验丰富,具有良好的人脉关系,熟悉刑事、民事、金...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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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

办理监外执行要不要交保证金

  我们知道,办理取保候审需要交保证金,以约束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保证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监外执行也是对符合条件的犯罪分子不予关押,那么办理监外执行要不要交保证金?监外执行手续怎么办理?本文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请大家阅读。

  一、办理监外执行要不要交保证金

  监外执行是指在监狱外执行刑期的服刑措施,而监外执行是不需要交纳保释金的,保释金是在申请取保候审时交纳的保证金。

  二、监外执行手续怎么办理

  1、对于罪犯却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罪犯所在单位可提供有无伪病、伪病诈病以及自杀、自残蹬情况供医生参考。对符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由监狱提出书面书面一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批准。批准机关应当将批准的暂予监外执行决定,通知执行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和原判人法院,并抄送人民检察院。

  2、人民检察院认为对罪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将书面意见送交批准暂予执行的机关,批准暂予执行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监狱执行罪犯的监督改造。

  3、罪犯在出监之前,监狱应当填写《罪犯出监后登记表》,连同批准监外执行决定一并送交执行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原关押监狱应及时将罪犯的监督改造。

  4、罪犯在监狱执行期间,如果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原关押监狱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减刑或者假释的解释。

  5、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对刑期未满的罪犯,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监狱收监;刑期届满后的,由原关押监狱办理释放手续。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原关押监狱办理释放手续。罪犯在暂予执行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原关押监狱。

  6、对家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罪犯,可以将罪犯及其档案材料转给其居住地的监狱管理机关,由该机关指定一个就近的监狱负责管理。在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消失时,收监执行;刑期届满的,办理释放手续。

  申请监外执行前,需要准备好有资质医院出具的证明。而且办理监外执行手续,涉及到监狱、公安、法院、检察院多个部门,一个小错误就可能导致整个申请程序重新办理,但是罪犯的身体状况没有办法坚持这么长时间。为了使罪犯早日得到医治,我们建议委托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办理监外执行手续。

  以上就是关于办理监外执行要不要交保证金的内容介绍,同时还介绍了监外执行手续怎么办理的内容介绍。从上文可知,办理监外执行是无需交保证金的,但在监外执行的罪犯仍需遵守法律规定,如有违反将被收监。希望本文内容对大家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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