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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金祥律师,1971年10月出生,毕业于河北大学法学系,学士学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号:11309201010997674 曹金祥律师理论功底深厚,实践经验丰富,具有良好的人脉关系,熟悉刑事、民事、金... 详细>>
律师姓名:曹金祥律师
手机号码:13653272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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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1309201010997674
执业律所:河北浮阳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沧州市光荣路10号
在我国,取保候审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责令某些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随传随到的强制措施。取保候审是一种强制措施,在取保候审的时候,对很多方面是有规定的,那律师会见与取保候审的规定是怎样的呢?
一、律师会见与取保候审的规定
1、为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6条第1款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2、律师办理取保候审依据:
A、1997年刑事诉讼法 ;
B、199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侦查工作贯彻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
C、1998年最高院等部门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
D、1998年最高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
E、1999年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
F、999年最高院等部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 ;
G、00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适用刑事强制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 ;
H、998年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二、禁止办理取保候审的条件
1、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八条 :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严重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但犯罪嫌疑人具有本规定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除外【(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
2、根据《高检规则》第三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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