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13653272058

律师介绍

曹金祥律师 曹金祥律师,1971年10月出生,毕业于河北大学法学系,学士学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号:11309201010997674 曹金祥律师理论功底深厚,实践经验丰富,具有良好的人脉关系,熟悉刑事、民事、金...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曹金祥律师

手机号码:13653272058

邮箱地址:778973012@qq.com

执业证号:11309201010997674

执业律所:河北浮阳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沧州市光荣路10号

取保候审

强制措施与刑罚有什么不一样

  严格的法律措施有利于在法治的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对于强制措施与刑罚来说,很好的展现了其法律作用。那么,强制措施与刑罚的区别是怎么样的呢?我相信你一定会对这些问题产生浓厚的兴趣。今天小编就带你了解与之相关的这个问题。下面,请看详细介绍。

  一、强制措施与刑罚的区别

  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对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采取的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而刑罚是指对犯罪分子的处罚,两者性质是不一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节 刑罚的种类

  第三十二条 【主刑和附加刑】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第三十三条 【主刑种类】主刑的种类如下:

  (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无期徒刑;

  (五)死刑。

  第三十四条 【附加刑种类】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二、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

  行政强制措施的一般程序:

  (一)实施前需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三)出示执法身份证

  (四)通知当事人到场

  (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制作现场笔录

  (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三、行政强制措施的特殊程序:

  ①限制人身自由:其一,当场或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家属;其二,紧急情况当场实施的返回后立即报批(不是24小时);其三,不得超期。

  ②查封、扣押:其一,查封、扣押对象的“三个不得”:与违法行为无关的不得、生活必需品不得、重复查封不得。其二,当场交付决定书和清单。其三,期限:一般期限≤30天;最长期限≤60天(经过机关负责人批准,一般期限延长30天);例外期限,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除外期限,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不计算在内。其四,保管:行政机关或其委托的第三人保管查封、扣押的财产,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③冻结:其一,实施主体需法律明确规定有冻结权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授权的组织。其二,期限:与查封、扣押期限基本相同,不同之处在于冻结的例外期限只能由法律例外规定,行政法规不可以。

  以上就是小编的资料整理。我相信大家通过阅读以后可以更加清楚了解强制措施与刑罚的区别是怎么样的这个问题。两者在本质上还是有区别的,但是最终的目的是一样的,都是为了更好的惩治犯罪,让犯罪分子得到应有的惩罚。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联系方式:13653272058

联系地址:沧州市光荣路10号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

Copyright © 2019 www.0317xingshi.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添加微信×

扫一扫添加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