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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金祥律师 曹金祥律师,1971年10月出生,毕业于河北大学法学系,学士学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号:11309201010997674 曹金祥律师理论功底深厚,实践经验丰富,具有良好的人脉关系,熟悉刑事、民事、金...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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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辩护

我国执行死刑可以采用安乐死吗

  安乐死,应该很多人都听说过,在电视上也曾看到过。安乐死在国外一些国家中存在,它可以让死刑犯或者绝症病人毫无痛苦地离开人世。但是,我国法律并未承认安乐死这种死刑执行方式。本文整理了相关的资料,请大家阅读。

  一、我国执行死刑可以采用安乐死吗

  安乐死在我国法律上尚未被承认,《刑事诉讼法》第263规定:“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这为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确立了合法地位。但由于注射执行死刑的软、硬件要求较高,投资比较大,从中国来看,枪决仍然是执行死刑比较普遍的一种方法。

  二、立即执行死刑和死缓有什么区别

  首先含义不同。死刑又被称为“死刑立即执行”,而死缓的含义是“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

  其次,对于被执行死刑的确定性不同。死刑对于“将要被执行死刑”这件事是相对确定的,而死缓则是不那么确定,因为按照法律的规定会出现至少3种结果,被最终执行死刑显然不是唯一的结果。

  另外,两者的普及率不同。死刑作为人类最古老的刑罚之一,存在或曾经存在于很多国家的刑法里。而死缓是我国独创的一个死刑执行制度,只规定在中国的刑法里。

  以上只是死刑和死缓的部分区别。

  三、死刑执行规定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

  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 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 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 执行死刑后,在场书记员应当写成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家属。

  本文主要介绍了我国执行死刑可以采用安乐死吗,以及立即执行死刑和死缓和死刑执行规定的内容。综上所述,我国的死刑采用枪决和注射的执行方式,没有安乐死这种方式。希望本文内容可以帮助大家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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