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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金祥律师 曹金祥律师,1971年10月出生,毕业于河北大学法学系,学士学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号:11309201010997674 曹金祥律师理论功底深厚,实践经验丰富,具有良好的人脉关系,熟悉刑事、民事、金...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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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

暂予监外执行终止的情形是什么,由谁执行收监

  我国法律对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作了明确规定,同时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终止与收监也作了明确的规定。关于暂予监执行终止的情形有哪些,暂予监外执行终止由谁执行收监等问题,本文整理了相关的资料,请大家阅读。

  暂予监外执行终止的情形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收监:

  1、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2、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擅自离开居住的市、县(旗),经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拒不报告行踪,脱离监管的;

  3、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4、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5、保外就医期间不按规定提交病情复查情况,经警告拒不改正的;

  6、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刑期未满的;

  7、保证人丧失保证条件或者因不履行义务被取消保证人资格,又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新的保证人的;

  8、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二、暂予监外执行终止由谁执行收监

  人民法院裁定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决定收监执行,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将罪犯送交监狱或者看守所,公安机关予以协助。

  监狱管理机关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决定收监执行的,监狱应当立即赴羁押地将罪犯收监执行。

  公安机关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决定收监执行的,由罪犯居住地看守所将罪犯收监执行。

  三、监外执行是什么意思

  监外执行,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由于其具有不宜收监执行的特殊原因,按照法律规定,将其交付一定机关,在监外来执行刑罚的一种执行办法。但对于被判处死刑或者死刑缓期2年执行尚未减刑的罪犯,一律不准监外执行。如在执行过程中才发现上述情况,应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主管的司法机关审查批准。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应当计算在刑期以内。当监外执行的原因消失(如病愈、哺乳期满)后,如果刑期未满,仍应收监执行;如刑期届满,则应及时释放。

  以上就是关于暂予监外执行终止的情形有哪些,以及暂予监外执行终止由谁执行收监的介绍。从上文可知,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若出现上文所说的情形之一的,暂予监外执行终止,由人民法院裁定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进行收监,并由居住地县级公安机关协助司法行政机关将罪犯送交监狱或者看守所。希望本文内容对大家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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